关于切实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8-4-25

关于切实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青厅字〔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近期我市个别单位迟报、漏报紧急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只通过行业系统紧急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能即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有的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有的报送紧急信息情况要素不完整、不确实,等等。为切实做好我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紧急信息报送内容

  凡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都属于必须上报的紧急信息。具体包括:十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非法集会,械斗、重大凶杀和抢劫案件,或虽只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生产、交通、食品或其他方面发生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影响较大的涉外事件;影响较大的集体食物中毒和有害气体泄漏等公共安全事故;风灾、火灾、水灾、旱灾,以及地震、海啸和严重疫情等。

  二、严格遵守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紧急事件发生后,区内有关部门在迅速了解基本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报告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发生区域或地点,目前状态和紧急程度,有关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应急方案和应急措施,赶赴现场组织处置紧急事件的领导和部门,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0分钟,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善后处理的情况,同时根据区领导的要求,及时将紧急事件上报上级领导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确保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发生紧急情况时,有关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分别报告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情况,必须先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报告情况,并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及时逐级上报。

  工作时间,紧急信息报送区应急办公室(管委办公室秘书二处,电话:86988981,传真:86988989)、工委管委办公室信息处(电话:8698896786989200);非工作时间,报管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86988981,传真:86988989)。报告情况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含传真);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后,再通过书面形式(含传真)或金宏协同电子办公系统报告。书面报告须由单位主要(分管)负责同志或办公室负责人审签。

  四、切实加强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

  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紧急情况,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能否及时、准确地报送紧急信息,直接影响事件处置工作的成败。各街道、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层层确定责任人,确保不发生紧急信息迟报、漏报、错报、瞒报的问题。对迟报、漏报、错报、瞒报紧急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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