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保障机关的健康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第二章 纪律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不得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方针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不得制造或传播有损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对上级党委、政府、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认真贯彻,严格落实。不得抵制或变相抵制、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
第四条 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参加怠工、罢工,不得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破坏正常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民族团结的活动。
第五条 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利益,与一切反党反政府的言行作斗争。发现反党反政府的言行,不得漠视、不制止、不举报、不斗争。
第六条 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严格按照政策办事。不得超出职权范围,滥用政策,更不得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对组织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在组织没有更改决定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执行。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严格逐级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考勤、请销假等制度,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其中,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应予辞退。办公期间,不得打电话闲聊天、睡觉、下棋、打牌,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不得擅离职守、办理私事。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第十条 严格执行外事工作纪律。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严禁发表丧失国格、人格,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各种谈话和议论;严禁向外商泄漏不应公开的机密文件和经济、科技情报。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因公出国,必须按程序审批。各类出国考察团组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延长在外时间,改变活动路线,追加出国经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泄露尚未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请示及人事任免等秘密;执法执纪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秘密,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对利用职权滥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私自截留、侵吞、挪用罚没款,私设小金库的,予以责任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通报批评、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或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廉政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制度。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拒绝接受,或出于礼貌无法退还礼品时,必须自接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视同贪污。
第十五条 严禁从事第二职业,直接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严禁从事有偿性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严禁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单位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不得接受下属及其他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俱乐部会员卡,收受企业赠送的股票和股权证;不得让下属单位或关系单位出资为自己安装宽带、配备移动电话,出资供子女上学,分摊出差、出国费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者,追回物品和物款,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上级及区有关住房待遇的规定。严禁违规建造、购买、分配住房,严禁向下属单位和外单位索要住房以及压价购买住房。严禁用公款装修住房或由外单位和下属单位资助装修住房。违者,补齐差款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工作时间不得饮酒,工作日中午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公务接待禁止不文明饮酒,任何时间不得酗酒。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活动,严禁吃拿卡要报,严禁公款私请或用公款内部相互宴请;到基层执行公务时,严禁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标准的宴请。违者,除餐费由个人负担外,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坚持勤俭节约。对借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住房搬迁等大操大办、奢侈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诫勉。其中使用公款、动用公车、公物操办或借机收受礼金、礼品的,除责成其补缴公款,退回礼金、礼品外,还要视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其中使用公款的,加重处理;严禁借出差、开会之机,或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游山玩水,因公外出,不得携带亲属用公款游玩;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利用职权动用、调用本单位、下属单位和关系单位的公款、公车或以任何名义接受用公款支付的邀请,参加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违者,除全额补交费用外,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一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持依照本职工作的专业规律科学操作工作。不得凭个人意志从事,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工作规律。要熟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基层情况,经常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意见。不得脱离实际,盲目决策。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加强相互配合协作,讲究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缩短办事时限。对上级交办或基层提出需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办完,不得借故拖延;凡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解决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工作中,所有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怕担风险、负责任而丧失时机、贻误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自觉参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技能等内容的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外语和经济知识,45岁以下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掌握一门外语并达到上级有关要求。
第五章 道德
第二十四条 坚持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虚心倾听群众意见,善于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各项决策的第一信号,及时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或拒不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而导致基层工作和群众财产受到损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不得拖延解决而影响党和群众关系。
第二十五条 坚持艰苦朴素、勤俭创业。开展各项工作都要坚持精打细算,讲究资金效益,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不得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国家集体资财。
第二十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得虚报浮夸,欺骗上级和群众;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否则,一概予以取消,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讲大局、讲团结、讲正气,同志之间要心胸开阔,光明磊落,顾全大局,积极合作,善于取人之长补已之短,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得拉帮结派,耍两面派、拨弄是非,压制批评、打击报复,造谣生事、诬陷他人。
第二十八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爱护年轻干部,支持年轻干部开展工作。不得妒贤嫉能,压制、埋没人才,歧视、排挤青年干部、外来干部。
第二十九条 严禁组织、参与或者支持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其中,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制作、复制、出售、租借、传播、观看、和收藏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打色情电话等举止不端活动,禁止在公共娱乐、服务等非医疗性场所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色情活动。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敢于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挺身而出。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得临危退缩、临阵逃脱,其中,属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尊老爱幼。对不履行法律责任,不赡养父母或不抚养子女,虐待老人和儿童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礼仪
第三十三条 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礼貌,品行端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止不端,打人骂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三十四条 执行公务期间,言谈举止必须文明、规范。提倡讲普通话,努力做到使用规范性服务用语;打电话时声音要温和、热情,态度要诚恳、谦逊。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
第三十五条 工作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佩带工作牌。男同志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得留长发或剃光头、蓄胡须;参加外事活动,夏天穿衬衣,系领带,其他季节穿西装,系领带。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涂染指甲,染艳丽的彩发,佩戴大耳环、手链、手镯、脚链,不得穿低胸、露背、露脐上衣和高于膝盖以上的短裙、紧身装、牛仔装,不得穿拖鞋。
第三十六条 待人接物,要热情、礼貌、周到、大方。见面时要问好;对客人或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回答,不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所列条款的,要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励性工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涉及部门或单位的,要对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违纪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党的纪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诫勉的人员,扣发全年奖励性工资的50%,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诫勉后再次发生同类错误的,扣发全部奖励性工资,年终考核按不称职(不合格)对待;在年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其中,诫勉期间,一律不得提拔、调动。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本规范各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事局)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