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12-12 10:48:04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开管发〔200678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全面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200691日起,筹集标准由每人80元增加到100元,其中,个人、居(村)集体筹资标准不变,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财政在原有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0元,即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35元,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增加的费用主要用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社区门诊报销。

二、调整资金报销办法,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在分级、分段、累加支付的基础上,调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报销办法,增加门诊大病病种。降低起付线:一级医院由原200元降为150元,二级医院由原600元降为300元,三级医院由原1200元降为800元。起付线标准扣除办法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按就诊医院起付标准的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按就诊医院起付标准的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线标准。每一年度内每一住院病人所有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金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调整后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档次

免报销额以下部分

免报销额—5000

5000.01---

10000

10000.01

30000

30000.0150000

50000.01元以上

区内报销标准

不予报销

50%

55%

65%

75%

85%

区外报销标准

不予报销

40%

44%

52%

60%

68%

 

门诊大病病种在原来设定的十种大病的基础上再增加三十种,增加的三十种大病为:1、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2、帕金森氏病;3、心肌病合并心衰;4、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5、股骨头缺血性坏死;6、脑垂体瘤;7、进行性延髓麻痹;8、重症肌无力;9、柯兴氏病;10、尿崩症;11、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12、原发性神经肌萎缩;13、脑白质多发性硬化;1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1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7、溶血性贫血(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18、过敏性紫癜并发肾病;19、骨髓纤维化;2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1、白塞氏病;22、皮肌炎;23硬皮病;24、结节性多动脉炎;25、脂膜炎;26POEMS综合征;27、结核病抗痨治疗、28、肺栓塞;29、肢端坏疽;30、精神病门诊治疗。符合上述三十种疾病的患者每人每年最多可报销2000元,患者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时,以报销额度高的病种为准。

三、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使用范围

针对《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青卫医妇字200587号)使用以来,各定点医院普遍反映的该药品目录范围较窄、不能满足医院临床的实际需要、致使新农合病人住院自费药品比例较前增高的现状,决定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药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使用范围,以更好地满足就医群众和医院临床的实际需要。

四、增加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标准

为拓宽就医渠道,方便群众就医,决定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将青岛401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作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同时为鼓励病人小病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理引导病人的就诊行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有效使用,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风险,决定将达到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的纳入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病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其病种符合《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以内的疾病、用药品种符合《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符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0553号)的一次性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5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多可报销1200元。

五、实施对农村合法生育家庭的生育关怀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国策,更好地引导农村居民依法生育,决定对农村合法生育家庭实施生育关怀政策,规定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育龄妇女参保年度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出院时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住院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在分娩的定点医院可现场一次性报销200元(其中对住院费用不满200元的,以发票实际额报销)。因特殊情况需到区外定点医院分娩的,需经区二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方可外出就诊,否则不予报销。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出院后凭转诊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住院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报销。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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