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的通知
2006-12-12 10:39:4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的通

 

青开管发〔200660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管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地方补贴城乡“一体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国防建设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创新优抚工作机制,为我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抚恤补助范围

户口或抚恤关系在我区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依靠抚恤金生活的残疾军人;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抚恤补助及地方补贴标准

(一)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地方补贴(即原来享受的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比例发放:

1.100%发放比例: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战争年代(19541031以前)入伍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残疾军人。

2.60%发放比例: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50%发放比例:19541031以后入伍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残疾军人。

4.45%发放比例: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其他老复员军人。

5.40%发放比例: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享受抚恤、定补的农业户口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金,按照同类别非农业户口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金标准执行。

(三)享受抚恤、定补的农业户口优抚对象的粮油补助,按照同类别非农业户口优抚对象的粮油补助标准执行。

(四)具有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双重身份的残疾军人享受的“增发”补助标准不变。

(五)享受抚恤、定补农业户口中孤老优抚对象的孤老补助,按照同类别非农业户口优抚对象的孤老补助标准执行。

(六)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标准今后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进行调整;地方补贴标准根据我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而提高。

(七)原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优待金不再发放。

四、发放办法

(一)区民政局按照要求,统一测算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地方补贴发放标准;

(二)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区民政局规定标准,将每名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地方补贴经费,制作出发放明细表,在指定银行为优抚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并按月将经费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三)优抚对象凭存折直接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个人的抚恤补助及地方补贴;

(四)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定点银行索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地方补贴的领取明细表,作为发放凭证。

五、经费筹集渠道

(一)享受抚恤补助及地方补贴优抚对象的地方补贴经费筹集渠道按原优待金筹集渠道筹集;

(二)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金原中央、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比例不变;

(三)原享受抚恤定补农业户口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和粮油补助标准改按非农业户口的标准后,提高部分由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四)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及地方补贴经费由各街道办事处垫付发放,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待中央、市拨款连同区财政拨款到位后给予填充。

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67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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