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增设大病门诊的通知
2006-12-12 10:38:15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

增设大病门诊的通知

 

青开管发〔20066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管委(区政府)决定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增设大病门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增加筹资标准: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增加到80元,其中,个人、居(村)集体筹资标准不变,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财政在原有每人每年补助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即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增加的费用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扩大报销范围

为保障参保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将部分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符合晚婚晚育年龄孕妇保健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以扩大参保农民受益面。

(一)增设大病门诊

1.大病门诊病种:(1)恶性肿瘤患者的化疗、放疗;(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3)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4)肺心病(出现心功能不全者);(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6)再生障碍性贫血;(7)白血病患者的化疗;(8)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9)重症肝炎、肝硬化;(10)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

2.大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办法

对患有上述10种大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病人,可办理《大病门诊医疗证》在门诊治疗。具体办理办法是:病人(或病人家属)携带病历及相关材料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领取《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门诊病历,并在区内定点医院中确定一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要继续治疗的,可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3.大病门诊报销程序

病人持《大病门诊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现场报销。报销时按规定只报销用药品种、诊疗项目符合本病治疗且符合《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青卫医妇字200587号)、《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0553号)的医疗费用,对用药品种、诊疗项目不符合本病治疗或不符合《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青卫医妇字200587号)、《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0553号)的医疗费用由病人自负。

4.大病门诊报销标准

对符合报销条件、超过起付线(一级医院为2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门诊报销每年只承担一次起付线。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尿毒症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5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肝硬化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3000元;高血压、肺心病、糖尿病、心瓣膜置换术后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

5.提高重大疾病的报销额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患者每一年度内每一住院病人所有医疗费用累计报销额在30000元基础上再增加10000元,共计40000元报销额。

(二)符合晚婚晚育年龄孕妇保健费用报销程序及标准

符合晚婚晚育年龄孕妇保健费用是指符合晚婚晚育年龄孕妇从受孕至分娩期间的门诊保健费用。对符合《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青卫医妇字200587号)、《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0553号)的门诊保健费用,孕妇分娩后30日内,持有关原始费用收据及居(村)委员会开具的晚婚晚育证明到就诊的定点医院报销,每人一次性报销130元。

三、设置家庭账户

将参保农民每年缴纳的资金10元存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的费用年度内有效。病人住院或大病门诊就诊时先用家庭账户的费用来顶替个人应缴纳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若本年度未使用,年度内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一次查体。

四、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061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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