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机关工作人员仪表举止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6-12-12 10:25:25

关于重申机关工作人员仪表举止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开办发200614

各街道党工委,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仪表举止,树立机关工作人员良好形象,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青办发2003 10号)和我区制定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青开办发〔20066号)等规定,结合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促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过硬的工作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文明的仪表举止、和谐的人际关系,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作期间,言谈举止应文明、规范。提倡讲普通话和用温和、轻柔的声音讲话、打电话;接听电话要使用敬语并自报单位或姓名,提倡使用“您好,xx单位”等语句,不得使用“你是谁、“我不知道”等态度生硬的语句,禁止粗言秽语。

二、提倡在办公区域轻步行走,尽量避免鞋子发出尖刻声响;女同志穿高跟鞋在办公区域行走时,更应注意减小声音。任何人不准在办公场所踩踏踱步、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三、工作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男同志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得留长发或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涂染指甲,染艳丽的彩发,佩戴大耳环、手链、手镯、脚链,不得穿低胸、露背、露脐上衣和高于膝盖以上的短裙、紧身装、牛仔装,不得穿拖鞋。

参加外事活动,男同志夏天穿衬衣,系领带,其他季节穿西装,系领带;女同志着正装(套裙装)。

执行公务期间,配备标志服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着标志服,衣着要整洁、规范,不得着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待人接物要热情、礼貌、周到、大方。见面时要问好;接待客人或服务对象要举止稳重大方,言行文明礼貌,说话注意分寸,回答客人或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不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日常考核奖金、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机关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着装举止等问题,从小处入手,抓好机关作风建设。要及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本规定,并结合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查找危害,积极整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机关工作秩序和仪表举止等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定者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禁不止或不服从管理者,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介入调查,依照规定视情予以处理。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公室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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