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推行为民服务代理制的通知
2006-12-12 10:24:38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区推行为民服务代理制的通知

 

青开管办发〔200618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建设和谐社区,根据工委(区委)《关于构建和谐社区的意见》(青开发〔200511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推行为民服务代理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民基〔2005260号)文件精神,依据DB370211/T 0032006《和谐社区标准》的相关要求,现就为民服务代理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民服务代理的主要内容

结合社情民意,将为民服务代理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类、事务类和服务类。

(一)政务类

1.二孩生育审批;

2.职业介绍许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拆迁许可;

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林木采伐许可、采矿许可;

5.水面滩涂养殖许可、渔船捕捞许可、海域使用许可;

6.音像制品、印刷企业、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许可;

7.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认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8.非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其他政务类内容。

(二)事务类

1.最低生活保障金、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暂住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2.五保户、子女收养、流动人口婚育等证明办理;

3.幼儿园登记注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注册;

4.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5.城市公共设施改装;

6.建设用地预审、拆迁补偿;

7.种畜禽生产经营;

8.非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其他事务类内容。

(三)服务类

1.失业金待遇、自谋职业保险、失业证办理;

2.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基本养老金办理;

3.家政服务、就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服务;

4.社区矫正、安置帮助、纠纷调解、法律援助;

5.居家养老、送时服务、精神慰籍服务、科普服务;

6.对行动不便居民代收代缴水电、煤气、卫生和电话费;

7.商品房预售登记、户外广告设置;

8.非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其他服务类内容。

二、工作流程、制度和要求

(一)工作流程

1.代理

1)居民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有关材料,凡能够在社区内办理的,由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办理。

2)居民申办事项不能在社区办理的,由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确定代理人员,将申办事项转到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

2.结转

1)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受理居民申办事项,凡属权限范围内办结事项应直接办理。

2)属街道办结事项,但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不能直接办结的,由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协调督促街道有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属街道不能办结事项,由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指定全程代理人到区为民服务代理厅或区有关部门办理。

3.办结

1)属区为民服务代理厅或区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直接办结。

2)属市或市以上职能部门办结事项,由区职能部门间接办结。

4.回复

1)办理完毕,全程代理人交回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凡属社区转交的代理项目,由社区代理人员交回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

2)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将代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工作制度

各级为民服务代理机构对居民申办事项,按照简易事项、一般事项、特殊事项三种类别,实行直接代理制、承诺代理制、联合代理制进行代理。

1.简易事项实行直接代理制

对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即受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一般事项实行承诺代理制 

对需现场勘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 受理人向申办人告知承诺办结的时限,并在当日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全程代理办结。

3.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制  

对需由2个或2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由代理人协调有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1.窗口受理。凡居民到代理机构办理事项的,只需向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材料,提交办事申请。代理机构对属于服务代理范围内的事项,均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简易事项,即受即办;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对于不能办的申请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对居民因特殊原因没有时间或因年迈及腿脚不便难以到代理机构申请的,由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或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派遣服务代理人员登门受理。

2.全程代理。代理机构受理非简易事项的办事申请后,经受理登记,出具承办单,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确定该事项的全程代理人后,该事项进入代理运行程序,由全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负责并跟踪全过程办理。办理完毕,全程代理人复核签字后交回街道为民代理中心,再由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3.监督办理。代理机构接受代理事项申请后,将有关材料及承办单交全程代理人;全程代理人根据工作性质,将材料转给具体办理人;具体办理人必须在承办单上对办理情况进行签字,形成代理机构监督全程代理人、全程代理人监督具体办理人、具体办理人向代理机构负责的代理约束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区为民服务代理厅510530

依托区行政审批大厅,按照最大限度纳入的原则,扩大服务范围,增设服务窗口,设立为民服务代理厅,加挂“青岛市黄岛区为民服务代理厅”牌子,主要负责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不能办结需到区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的居民申办事项。其他各部门不能纳入区为民服务代理厅的服务事项,按现行的运行方法,由各有关部门进行代理服务。

(二)建立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510610

各街道办事处依托现有办公条件,对涉及居民申办事项多的部门进行重新整合、集中办公,加挂“****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牌子。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在今年改建办公楼规划中,在办公楼一楼规划建设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一门式”为民服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所需人员在本街道办事处内部机构中调剂。将劳动、民政、计生、卫生、教育、城管、土地等有关内容纳入街道为民服务代理中心范围。

(三)建立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510620

1.城市社区和完成城市化改造的“村改居”社区的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按照DB370211/T 003-2006《和谐社区标准》的4.3.4.4.4的要求建设。

2.对尚未完成城市化改造且居民户数在700户以上的“村改居”社区,根据社区实际,建设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对700户以下的社区,原则上几个相邻社区可共建一处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

3.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工作由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主任负责,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对300户以下的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配备1名协管员和1名社区工作者,300-700户的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配备1名协管员和2名社区工作者,700户以上的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配备2名协管员和3名社区工作者。协管员由社区按有关规定招聘,其劳动报酬从区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区工作者由街道办事处公开招聘,并承担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为民服务代理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组织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把为民服务代理厅、中心、站建设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服务平台。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完善代理机制,丰富代理内容,使服务代理向生产、生活等领域延伸。要建立对为民服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为民代理工作进行评议,及时发现和培养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为民服务代理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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