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批复》(青政字〔2008〕26号),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且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已缴纳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办法
2004年内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每月养老金调整至322元;2005年内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每月养老金调整至337元;2006年内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每月养老金调整至360元。
三、列支渠道
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