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2008-4-1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批复》(青政字〔200826号),决定200811日起调整我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1231日前已达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且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已缴纳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办法

2004年内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每月养老金调整至322元;2005年内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每月养老金调整至337元;2006年内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每月养老金调整至360元。

三、列支渠道

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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