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
2006-12-14 11:39:07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

 

青开发〔2005〕5号

 

(2005年3月24日)

 

    为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1、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是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抉择。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到全区工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以上。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方位开放格局的形成,国内外科技与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必须继续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建设青岛新的经济发展重心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明确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总体思路。遵循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以人才为根本,形成辐射周边、拓展海内外、官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我区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开发区核心竞争力。用5到10年时间,基本建成特色突出、功能完善、运转协调、充满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使我区成为全国最具科技创新活力的开发区之一。

二、高度重视人才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3、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发挥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石油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作用,重点培养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对其主持实施的科研项目,凡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要求的,可从科技三项经费中为其提供资金扶持。以上高层次人才,经区人事部门认定,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在办理落户、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和生活的实际问题,吸引归国留学人员来区创业。

4、鼓励单位、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国内外科技交流。

5、重奖科技人员。管委(区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我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贡献、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对贡献突出、创造效益巨大者予以重奖。

三、努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6、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大力实施“四个一”工程(即指导规模以上企业每家至少联系一家高校科研院所、至少联建一所技术开发中心、至少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至少转化一项高新技术成果),以产学研结合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成果转化。争取在3年内使至少80%的规模以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

7、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强化企业在我区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要达到1%以上,重点骨干企业要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建有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应达到5%以上。
    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据实列支政策,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8、支持实验室建设。自文件生效之日起,凡被新认定为省(市)级、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专项用于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

    四、大力培育科技孵化体系 

9、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多元化、专业型、互动式的发展思路,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其他投资主体,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创办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专业性孵化器,促进政府、高校、企业及各类孵化器之间的互动式发展。重新规划建设较大规模的区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国内科技人员入驻创业,争取5年内进入国家级孵化器行列。

10、支持孵化器(创业中心)实现自我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再造、产业置换”实现低成本扩张,将现有旧厂房、闲置物业改造成孵化器(创业中心),不断扩大孵化器(创业中心)发展空间。凡被认定为市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专项用于孵化器自身建设。

孵化器(创业中心)应处理好提供科技创业服务与创造本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可通过为孵化企业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孵化企业运作等形式积累发展。

11、支持孵化企业发展。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种子资金,择优支持孵化器(创业中心)中的孵化企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2、加快“青岛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区”建设。发挥“国家制造业信息化培训中心授权业务中心”、“青岛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人才培训基地”的优势,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13、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集中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注重提高产业用地的集约化水平和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真正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六大项目”为核心,“六大产业团地”为载体,以石化、汽车、钢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为重点,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形成高新技术产业优势。

14、加大对区内重点行业上下游产业的招商力度。对主导产业的配套环节进行重点招商,抓住国际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机遇,吸引跨国公司将制造和研究开发基地转移到我区。加强和周边地区的产业互补与合作,促进区域间骨干企业和配套企业共同发展。

15、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凡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3000元奖励。

16、鼓励软件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中获得“双软”资格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进一步加快青岛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发展

17、拓展试验区发展空间。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力争使试验区面积从现有的0.825平方公里扩展到5平方公里。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团地和新材料产业团地为试验区二次创业用地,努力引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自我发展潜力大的高科技项目,尽快形成新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18、突出试验区产业特色。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能源技术为主线,尽快使试验区成为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进而辐射带动整个开发区区域经济发展。

19、创新试验区的开发模式。引入新的融资机制和招商运作机制坚持形态和功能开发并举,聘请国内外知名招商顾问机构,对试验区进行整体策划、包装和对外推介,切实提高试验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20、壮大试验区产业规模。用10年左右时间使试验区技工贸收入实现翻三番。2005年争取达到400亿元,2010年达到1200亿元,2015年达到3000亿元以上,使试验区的特色更加鲜明,发展更加迅速,作用更加显著。

七、全力营造和优化区域创新环境 

21、鼓励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引进和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交易、仲裁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其办理交易见证的项目,工商股权变更时不再办理公证手续。 加快建立科技信用体系,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指导,条件成熟时建立科技中介协会,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形成行业自律。

22、鼓励风险投资,培育风险投资市场。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的高科技项目,其投资项目开始形成税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2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为我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加强专利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积极进行专利申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给予新申请发明专利每件95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国外专利每件3000元的支持;对全年新申请专利达50件以上的企业或单位,每件再奖励500元。

八、逐步加大政府科技投入 

24、提高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每年区科技三项经费数额不低于财政支出的1.5%,并保持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增长幅度;区科技三项经费主要支持产业化程度高的区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公益类项目,同时对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加强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之外,区财政从2005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九、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26、发挥政府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认真落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要求,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决策水平,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整合政府资源,运用市场手段,加快建立符合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资源有效配置的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促进官、产、学、研、资、介各部门的联系与互动,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科技发展格局。

27、切实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技管理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科技知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大力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8、完善科技管理考核机制。健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科技进步工作绩效考核,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29、搞好政策衔接。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青开发〔2000〕42号)、《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青开发〔2000〕4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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