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开管发〔2005〕29号
各街道办事处、红石崖镇人民政府,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2005年第二次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充分调动全区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金星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大类,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金星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青岛市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成果在本区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创办的科技企业在本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近五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两年内纳税额过300万元。
二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两年内纳税额过200万元。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两年内纳税额过100万元,或对区域内社会发展领域产生重要作用的社会公益事业类项目和软课题项目。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管委(区政府)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主任,由管委(区政府)主任(区长)担任;
(二)副主任,由有关管委(区政府)副主任(副区长)担任;
(三)成员单位,由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总工会、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区科学技术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金星奖候选人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申报,申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推荐的人选、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管委(区政府)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 存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第十一条 第一完成人申报项目每次不得超过2项,同一法人单位申报项目每次不得超过3项;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再次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情况属实,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并组织评审组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管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其中,科技进步一等奖颁发项目研发人员前七位,二等奖颁发项目研发人员前五位,三等奖颁发项目研发人员前三位。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管委(区政府)颁发奖金。其中,区科学技术金星奖奖励名额每次不超过2个,每人奖金为10万元人民币;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名额一等奖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15个,每项奖金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人民币。
奖励资金及评审费用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金星奖者,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授予区级劳动模范称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管委(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委(区政府)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