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青开管发〔2005〕30号
各街道办事处、红石崖镇人民政府,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2005年第二次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精神,为规范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区财政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专款专用,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
第四条 每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使用计划须经管委(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依照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有节余,滚入下年度使用;如有不足,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区科学技术奖;
(二)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孵化器资金扶持;
(三)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四)创新发明奖励;
(五)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及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
(六)获得认定的软件企业扶持。
第七条 扶持和奖励额度
(一)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额度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确定。
(二)新认定为省(市)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专项用于实验室的科技创新活动;凡被认定为市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专项用于孵化器的自身建设。
(三)在我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的高科技项目,其投资项目开始形成税收后,按其实际投资到账货币金额的1%予以奖励。
(四)创新发明奖励参照《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青财企一〔2003〕19号)和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给予奖励。
(五)凡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5000元奖励,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3000元奖励。
(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中获得“双软”资格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
第九条 申请创新发明奖励金,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孵化器资金扶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奖励,软件企业扶持等,须将相关证明材料(认定证书或文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投资合同、验资报告等)于第二年度三月底以前报送区科学技术局。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管委(区政府)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受理、初审、统计、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与拨付;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所有奖励资金分区、街两级财政按级次兑现,奖励时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涉及街道企业的,由区财政从街道财政留成部分中抵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委(区政府)于1999年10月19日发布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青开管发〔1999〕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