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青开科发〔200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计划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和公正,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要求,列入区科学技术局年度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规范权限、严格程序、精简高效、公正公开。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区科技局于每年初发布年度科技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第五条 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需在本区注册、缴税,具备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资信,有一定的研发能力;
(二)在相关专业和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其成果必须在区内转化;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申请配套配套资金还需提交上级科技项目立项目文件、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科技局对申请的项目及其单位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由专家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提出立项方案,提请管委(区政府)分管主任(区长)审查,管委(区政府)主任(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区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名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项目自筹经费原则上不低于科技三项费的3倍。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安排,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办理科技三项费拨付手续。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区科学技术局须在5个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督查;与区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科技三项费专款专用,项目执行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三项费必须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挪用资金全额收缴区科学技术局,并两年内不再给予区科技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区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年终提交全年执行报告。如遇项目内容更改、目标调整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区科技、财政、审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审计,凡无正当理由又未能按合同内容实施项目的单位,除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承担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结题报告、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资料,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需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合同书、区科技局计划项目文件、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研发技术报告、项目所获成果及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授权号等)、科技成果鉴定、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的应用及效益情况、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需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验收申请及材料,科技局确定验收时间和范围,并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通知被验收单位。
(二)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中的评估工作由科技专家组承担,并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三)科技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资料或实地考察,作出 “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项目计划规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在项目验收结束30天内,项目单位将项目验收意见书送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进一步完善,并在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凡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单位,除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承担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由细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