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科技评价暂行办法
2006-12-14 11:32:18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

科技评价暂行办法

青开科发〔2006〕6号

 

    根据工委管委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评价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更好地发挥科技部门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职能,提高招商引资中科技项目的比重和质量,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各专业招商局、街道办事处当年引进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单纯商业经营除外)和技术服务项目。

二、评价标准

(一)一般科技项目的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是科技项目认定的基础和前提。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属于青岛市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高新技术的具体细目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若产品的主导技术是多种技术的组合,则该组合属高新技术范围。

2、引进项目产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科技项目:

1)列入国家、省(部)、市级重点新产品的;

证明材料:重点新产品证书。

2)列入国家、省、市(地)级各类科技计划;

证明材料: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合同书。

3)获国家、省(部)、市级各类科学技术奖励;

证明材料:各类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4)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证明材料:科技部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产品的生产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

证明材料:标准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部)、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

证明材料:技术检测合格证书。

5、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证明材料:已授权的提供专利证书,未授权的提供受理通知书。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重点支持科技项目的认定条件

在一般性科技项目的范围内,区科技局将筛选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数额较大、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重点的科技项目,从项目洽谈、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科技资金扶持、申报上级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母体为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主导产品为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证书。

2、主导产品为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新产品;

证明材料:重点新产品证书。

3、项目已列入计划单列市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的;

证明材料: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合同书。

4、项目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

证明材料:科技部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项目获国家三等奖、省二等奖、计划单列市一等奖以上各类科学技术奖励的;

证明材料:各类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评价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

(二)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安排;

(三)申请列入评价范围的内、外资项目须分别经区发改局、区外经贸局认可,原则上不受理招商单位自行提供的项目。

四、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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