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12-30 16:20:4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开管发〔2006〕93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评价的管理,确保我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质量,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城市建设、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规划选址阶段进行。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核准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拟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手续,确认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到区发展和改革、城市建设、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区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确认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七条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选址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充分考虑工程场地的地震地质构造环境,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避开地震活动断裂的,区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要求核准书》,一般建设工程应提交《抗震设防要求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区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区城市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不予通过验收。

第九条  已建成的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界定范围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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