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12-30 16:19:39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开管发〔2006〕87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2006年第五次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各级科技大会精神,促进“双十工程”全面实施,优化全区产业结构布局,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是经管委(区政府)规划设立的特色科技园区,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是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基地、科技创新人才聚集高地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窗口,是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按照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高优惠的“四高”原则,以引进“高、大、强”项目为基础,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推动,力争在“十一五”末园区总产值达到200亿元、2020年达到800亿元,建成半岛地区领先、国内知名的特色化、生态化、国际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二章  园区管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在管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科学技术局(青岛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入园企业的审查、培育,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及组织科技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园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由管委(区政府)统一进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税务、工商等相关单位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职能主管部门,对入园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园区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单位面积产出效益,高新技术产业园重点引进占地少、产出高、潜力大的高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双十工程”项目、在科技创业园孵化毕业的项目以及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科技项目。重点突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八条  入园条件

(一)内资科技项目

必备条件:

1.兴办方已通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导产品属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已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须具备其中之一);

2.具备一定实力的研发队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30%,具有高级职称的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0%以上;

3.总投资2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酌情增加供地面积。

5.三年内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承诺条件:

三年内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外资科技项目

必备条件:

1.兴办方之一为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或者年销售收入在10亿

美元或1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200强企业优先安排);

2.具备一定实力的研发团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博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以上(连同境内外研发总部一同入驻的优先安排);

3.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技术实力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总投资在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800万美元或总投资2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亩,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酌情增加供地面积。

承诺条件:

三年内年产值可达到4000万美元(3亿元人民币)以上,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创业中心(科技创业园)孵化毕业项目

必备条件:

1.孵化毕业项目已通过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导产品属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须具备其中之一)

2.总投资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亩,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酌情增加供地面积;

4.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承诺条件:

三年内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入园程序

(一)招商单位推荐(填写《项目推荐书》);

(二)企业申请(填写《入驻申请表》);

(三)区科技局汇总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四)区项目评价联席会议综合评定;

(五)办理入驻及建设手续。

第十条  企业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业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年上缴税收、实现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二)项目情况介绍(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三)项目负责人情况介绍(董事会成员主要经历、业绩以及在该项目中的职责分工);

(四)研发人员名单及简介;

(五)兴办方近两年经营情况说明;

(六)企业三年发展计划;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批准入园的项目,投资者须按规定期限投资兴建。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不超过30天);无故拖延、超过规定期限30天的,收回土地取消入园资格;因政府工作造成延期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说明理由,并协助企业尽快开工建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管委(区政府)本着“优质、高效、方便”的原则,为双十工程项目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服务,做项目的政策咨询顾问、发展支持平台、后勤保障专家。

第十三条  开辟入园项目“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引进落户和建设发展各个环节给予优先服务,原则上比正常办理时限缩短1/2。生产期间一年内未发生违规现象,可列入工商年检免检单位。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经相关部门联合确认,凡达到本办法第八条承诺条件的,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企业入园时已享受相关土地优惠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入园后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较上一年度新增的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第十六条  鼓励入园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园项目,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给予奖励。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水平年均增长不低于25%,在其后三年内,分别将其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70%、90%奖励给该企业,扶持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第十七条  对以生产经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主的入园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60%以上),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其上缴增值税、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区级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专项用于研发投入。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相关条件的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入园项目可优先推荐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先列入区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等各类科技发展计划,争取多种形式的科技资金扶持。对入园项目取得国家、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区科技三项经费优先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入园项目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并购等方式,实施低成本扩张,尽快做大做强。对并购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入园项目兼并外地企业,有关部门要尽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支持入园项目上市和多渠道融资。对具备上市条件或实行“买壳”、“借壳”上市的入园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市政府奖励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入园项目,金融机构优先对其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入园项目引进各类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事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家属子女落户、就学等优先解决,并享受本区市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入园项目实行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建立重点科技企业接待日制度,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青岛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财政、税务部分由区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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