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12-30 16:18:3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青开管发〔2006〕85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2006年第七次主任(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开发〔2004〕18号),规范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民间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引导扶持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开发〔2004〕18号)的规定,是指除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由民间资本发起、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我区登记注册、以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商业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资金用途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依法经营,遵守《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全年累计贷款担保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四)每季度向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报送业务情况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担保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的对象为我区民营企业;

(二)担保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以合同规定为准;

(三)贷款担保用于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科技型、外向型、商贸流通型、配套型项目及六大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贷款担保业务不列入奖励范围。

符合以上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按被核准的贷款担保额的1%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担保机构申请奖励的拟奖励资金合计超过200万元时,以200万元为奖励总量,每个担保机构的奖励资金按其被核准的贷款担保额占全区核准贷款担保总额的比例确定。

贷款担保额以银行的贷款借据为依据,并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单户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际贷款担保额确认,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确认;单户多笔贷款担保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1000万元确认。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将奖励资金的50%以上用于补充担保风险准备金,其他可用于企业发展。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申请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一季度,信用担保机构向区民营经济发展局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对担保机构的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审核合格后,在征求发改、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后,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对拟奖事项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共同形成报告,报管委(区政府)批准。

(五)奖项由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在1个月内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间信用贷款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

(三)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盖章);

(四)银行出具的被担保企业名单;

(五)被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款借据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  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每年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情况,列支出年度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担保机构申请奖励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审核相关业务,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凡有受贿徇私、合伙诈骗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不按标准补充担保风险准备金的,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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