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青开管发〔2006〕73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2006年第五次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加快建立既符合WTO规则,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减少因技术标准落后而遭遇的技术贸易壁垒,促进我区企业进一步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打造一批真正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品牌企业和产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管委(区政府)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区技术标准战略。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类
专项资金分三类:
(一)建设资金。用于质监部门针对我区产业特征,有选择地收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立、完善和动态更新我区技术标准文献库和咨询服务平台,建设与我区产业发展相关联的WTO/TBT跟踪、研究和信息服务平台。
(二)培训资金。用于质监部门对企业、行业以及质监部门内部三级标准化人员的培养以及标准化专家库建设。
(三)资助奖励资金。用于资助2006年1月1日以后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我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奖励创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和创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 资助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通过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和通过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基地(单位)验收的,按下列标准资助奖励:
(一)主持国际标准研制的,每完成一个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主持国家标准研制的,每完成一个项目,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三)主持行业标准研制的,每完成一个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主持山东省、青岛市地方标准研制的,每完成一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主持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六)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按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额度的10%-50%。
(七)通过 “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通过 “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八)通过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基地(单位)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五条 主持、参与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
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书。
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第六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
凡2006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次年一季度向区质监部门提出资助奖励申请。
申请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术标准战略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书。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五)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术标准战略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所获得的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或通过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基地验收的评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符合资助条件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区质监部门每年一季度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并会同区科技部门对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制定、审查和批准
区质监部门每年一季度末,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连同建设资金、培训资金一并制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与科技部门会签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额度的,补齐资助额度。
第十条 同一项目,本区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同时承担的,可分别申请、分别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战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技术标准研制投入经费、新标准的研制、新产品的研发以及技术标准研究成果转化,WTO/TBT技术贸易壁垒的跟踪研究,以及奖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有功人员等。
第十三条 获资助单位应当设立资金专用账目,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区财政,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质监、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