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6-12-30 16:14:01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开管发〔2006〕19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员(以下简称财务总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本规则对确定的监督事项进行监督,对确定的联签事项实施联签。

 

第二章  主要监督事项

第四条  监督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贯彻执行《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落实管委(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监督单位及时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办理产权登记年检,及时上报资产统计报表信息。

第六条  监督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一)监督单位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

(二)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1.监督单位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营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和核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结余);检查单位有无应计提未计提折旧、应摊未摊的费用,工程轧算是否真实,有无蓄意调整账目、调节利润的行为,有无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问题,是否符合财务决算报告的规定,有无存在帐外资产或设立帐外帐等问题。

2.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符合有关规定,杜绝故意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

3.监督单位真实披露影响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减少或增加的客观因素。

(三)监督单位正确计算各项考核指标,完整披露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奖惩兑现。

(四)监督单位财产处置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规范处理账务,对中介机构揭示的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关事项及时调账处理

第七条  监督单位根据上级及管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改制或重组方案,其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单位的权属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或区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监督单位按照上级及管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产、股权)转让、拍卖等处置形为,确保处置行为合法规范。

第九条  监督单位遵照有关规定执行清产核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情况。

第十条  监督单位需核销的不良资产按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监督单位资产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报告及时报区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监督单位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一)监督单位按照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进行投资,促进单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保证投资规模与单位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二)监督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按有关规定报区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并督促单位定期组织进行对外投资的质量分析。

(三)监督单位投资收益的确认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投资协议等文件相符;

(四)对单位工程项目投资除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监督外,还要监督以下情况:

1.监督单位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监督单位按照拟定的招标目录实行招标,招标时按有关招标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2.监督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监督融资情况

(一)监督单位融资行为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督单位资金成本的核算按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合理。

(三)监督为政府(财政)融资的单位,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需求计划融集资金,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拨付的还本付息款项及时支付给银行。

第十四条  监督担保情况

(一)监督单位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财会〔2004〕6号)和管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监督单位适时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化解担保风险。

(三)监督单位在对外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五条  监督单位出租、出借行为按有关制度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监督单位捐赠、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督促和指导被监管单位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实施监督。

(一)监督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监督单位建立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消耗定额、费用定额、费用报销规定、招投标制度、财产担保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监督单位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投资风险约束和评估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融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四)财务总监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单位需建立和完善的内部其他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监督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预决算

 

第三章  财务事项联签

第十九条  财务联签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位改制、重组、并购、转让、拍卖、破产、解散、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呆帐核销、出租出借、捐赠、财产抵押、对外投资、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财产处置事项及相关文件;

(二)单位经营所需原材物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的采购预算计划;

(三)单位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和借款合同;

(四)为关联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

(五)限额以上的款项支付。限额标准为企业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事业单位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六)限额以上的费用性支出。限额标准为企业5000元以上(含);事业单位3000元以上(含);

(七)对外及向上级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经营情况报告;

(八)单位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变更签证;

(九)根据单位特点,财务总监认为应予联签的其它事项以及调整款项支付和费用性支出的限额,但需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联签事项,联签程序为按国家有关制度及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由财务总监联签后,再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总监可根据被监督单位的特点,帮助单位建立联签事项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留存的联签单随原始凭证入帐,以备核查,无法入帐的联签单应单独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要建立和登记财务事项联签台账,定期检查财务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实施联签中与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可拒绝联签,及时同单位有关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沟通,说明拒绝联签的理由,争取其支持;如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要及时将拒绝联签的事项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财务总监应监督的事项,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力;应联签事项而未联签的,属财务总监责任的,按照《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财务总监应监督的事项,被监督单位拒绝接受监督,应联签事项报财务总监联签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属被监管的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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