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2-30 16:05:55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办法(试行)》的

   

青开管发〔2006〕14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并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范围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

第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叙述清楚。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区公安、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举报、故意扰乱安监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隐患举报受理、查处、统计和报告制度。受理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登记表,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鉴别分类后进行现场查处;如属其他职责部门查处范围,填写督办通知单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其他部门查处,并进行督查。

责任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解决。被举报隐患的整改措施,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落实,并在落实后将整改结果上报查处部门。 

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交隐患的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移交后五日内将查处结果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隐患查处结果汇总建档,定期公布通报。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等级原则确定:对经区安全生产专家组鉴定为极度危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安全生产隐患,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举报(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未经审查、验收的举报,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其他举报视具体情况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掌握隐患的举报或经核查为无价值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条 隐患危害程度及奖励数额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隐患举报奖励数额的确定及奖金发放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时间。

第十二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的检查、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查处现场勘察记录、认定的隐患危害等级和确定的对举报人奖励额度,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纳税、属于本区安全管理责任范围的企业的隐患举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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