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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我局共5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四、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发布)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第38号令发布)
许可条件
符合相应行业卫生规范、卫生标准。
许可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平面图;;
(6)产品配方、工艺流程;
(7)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
(8)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消毒方法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9)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11)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开展的检测项目;
(12)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进行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2、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包括储存、运输等)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平面图;;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9)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餐饮企业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平面图;
(6)卫生设施、卫生组织管理制度、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7)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10)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6)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许可项目和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许可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发放卫生许可证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86882126
(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11号令发布)
许可条件:
符合相应行业《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定代表人或者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5)相应行业基本情况;
(6)经营场所平面图;
(7)卫生组织、卫生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9)主要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10)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12)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6)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7)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变更许可项目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许可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发放卫生许可证。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86882126
(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卫生部第53号令发布)
许可条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单位须符合《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办理“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卫生组织、卫生制度;
(5)卫生专篇(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
(6)从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健康状况等);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8)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水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系统图等);
(9)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
(10)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1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工程卫生验收认可书;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二次供水卫生组织、卫生制度;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
(6)二次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批件复印件;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8)水质检验报告书;
(9)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工程卫生验收认可书;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5)水质检验报告书;
(6)申请换证时,原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的相关资料;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5)水质检验报告书;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发放卫生许可证。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86882126
五、执业医师注册与变更注册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4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
许可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在我区一级综合医院以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含一级专科医院)执业的医师
申请材料目录: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查体表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材料审核
3、核发执业证书
许可期限:由于此项许可目前是由青岛市卫生局最终审核,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初审并上报青岛市卫生局。
办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处
联系电话:86988663
监督机构:区卫生局综合办公室
监督、举报电话:86988671、8698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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