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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我局共5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设置医疗机构及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登记
(一)设置医疗机构
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3月10日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物价局以鲁卫医字[1995]11号联合下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
许可条件:
有与拟设立的医疗机构规定相符合的人员资质、房屋设施、医疗设备等。
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资料审查
3、现场指导
4、验收
5、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许可期限:30日
办理机构:
受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处
联系电话:86975886,86988663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
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3月10日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物价局以鲁卫医字[1995]11号联合下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
许可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许可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房屋设施证明
4、规章制度目录
许可程序:
1、受理
2、现场指导
3、组织验收
4、登记注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许可期限:45日
办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处
联系电话:86988663
二、二孩生育
许可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许可条件: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材料目录: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许可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计生局审批。
3、审批。区计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
办理机构、联系电话: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处 电话:86988873
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98948
黄 岛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54100
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77057
辛 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11406
柳花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33307
红石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3161020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实施)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许可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3、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申请材料目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许可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按照要求带齐有关资料提交区卫生局。
2、区卫生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合格者予以受理,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对不能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3、区卫生局在发出《回执》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根据实地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将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意见一并提交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对考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并进行登记。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许可期限:20日
办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处
联系电话:86988663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实施)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许可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并且是妇产科专业技术、医师以上职称可申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术、引产手术)。
2、具有执业护士并且是助产士以上职称可申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项目。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申请材料目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医疗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医师等证件及复印件。
2、区卫生局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
许可期限:20日
办理机构:区卫生局卫生处
联系电话:8698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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