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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二)
(四) 变更企业名称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3、审核合格批复。
许可期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五)变更法定注册地址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新租赁协议;
4、本年度审计报告;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批复。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六)变更股权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批准证书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
7、受让方营业执照;
8、受让方资信证明;
9、验资报告;
10、审计报告;
11、受让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简历、身份证明;⑿继承等情况的股权变更需查验的文件。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批复。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七)合并与分立
许可依据:
《公司法》、外经贸部等部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并(分立)协议;
4、合并(分立)前各公司合同、章程;
5、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
7、审计报告;
8、债权人名单;
9、新合同、章程;
10、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11、公告证明及公告后的报告;
12、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初审;3、初审批复;4、企业公告;5、终审签发。
许可期限:
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八)减资
许可依据:
外经贸簿、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许可条件:
除⑴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额;⑵经济纠纷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⑶调整后投资总额小于合同或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最低规模;⑷合作企业外方已先行回收完毕投资等情况外,企业均可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验资报告;
4、审计报告;
5、债权人名单;
6、批准证书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公告证明;
9、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10、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初审;3、初审批复;4、企业公告;5、终审签发。
许可期限
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九)增资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4、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
6、审计报告;
7、税务部门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8、中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9、批准证书原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3、审核合格批复。
许可期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十)终止、清算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4、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终止协议;
4、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
6、批准证书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公告证明;
9、清算结束报告。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初审;
3、初审批复;
4、企业公告并组织清算;
5、终审签发。
许可期限:
初审批复5个工作日;法定公告90天;终审批复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十一)延期出资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章程修改协议;4、批准证书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3、审核合格批复。
许可期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样表下载网址
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
下载WORD空白表或CXCEL空白表,填写三份。
2.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书格式由加工贸易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3.网上审批程序盘在青岛市电子商务中心办理
电话:83862765,联系人:范经理
监督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8698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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