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我局共3项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加工贸易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
许可条件:
1、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经营企业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
申请材料目录:
(一)加工贸易资格审查需提报材料
1、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三份)。
(二)企业正常开展加工贸易需提报的材料
1、经营单位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三份);
2、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一式三份)。
3、《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一式三份)。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需提报的材料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申请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清单》(一式三份);
2、加工贸易协议(一式三份)。
许可程序:
(一)加工贸易资格审查:
1、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合格后在申报材料中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
(二)正常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1、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合格后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需要进口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合格后在申报材料中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
许可期限:
(一)加工贸易资格审查:2个工作日领取生产能力证明,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验厂察看的3个工作日。
(二)正常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即收即办。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即收即办。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二、权限内外资项目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合同、章程及附件;
3、技术转让(引进)合同;
4、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5、厂房租赁协议书(土地使用预约书或房产证明);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7、投资者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9、环保证明;
10、授权书;
11、可研报告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
12、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审核合格批复,颁发批准证书。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三、权限内外资项目变更
(一)变更出资方式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协议;
4、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批复。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二)变更经营范围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验资报告;
4、审计报告;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新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8、许可证、配额需有商务部批复。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审核合格批复。
许可期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三)变更经营期限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10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或修改的合同、章程;
4、验资报告;
5、审计报告;
6、批准证书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租赁协议。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3、审核合格批复。
许可期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