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我局共7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水面、滩涂养殖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许可条件:
1.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要求;
2.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符合规划要求;
3.拟申请使用水域(滩涂)的界址清楚;
4.符合区域养殖容量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1.养殖申请书(《水域、滩涂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三份;
3.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4.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需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实材料、调查勘界(必要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环境影响评价);
3.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核发养殖证。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不包括可行性论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时间)。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
联系电话:86856741
二、核发辖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程序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1、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用的专业技术力量。
申请材料目录:
1.《青岛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技术人员资料;
4、苗种场位置图。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
3.提出审查意见,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4、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请单位育苗用水进行水质检测;
5.作出许可决定;
6.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
联系电话:86856741
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海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许可条件: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按要求完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申报表;
2.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和规划、海事、军队等有关部门意见及有关资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核准。
许可期限: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86988046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许可条件:
拟设置或变更的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申请材料: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或变更申请;
2.有关报验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核查;
3.提出同意环保设施试运行意见;
4.审查报验材料,验收环保设施,提出核准意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86988046
(三)使用海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依据: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拟验收的海域工程与海域使用权证书相符。
申请材料:
1.使用海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有关报验材料(施工图纸及海域使用权证书等)。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核查;
3. 审查报验材料;
4.提出核准意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86988046
四、在管辖海域内从事拆船业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许可条件:
1、拆船厂具有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
2、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
3、拆除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申请材料目录:
1、提交拆船申请书;
2、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和防污染器材和设备明细;
3、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
许可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
3、现场核查;
4、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渔港监督
联系电话:86852981
五、核发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准运证
许可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2、经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检疫合格。
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来源证明;
4、检疫合格证明。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3、作出许可决定;4、核发准运证。
许可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联系电话:86856741
六、渔船捕捞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6、船名号批准书;
7、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8、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的,退回申请,并书面通知需补正的材料。
3、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并附有关材料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许可期限:20日内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站
联系电话:86852823
七、海域使用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海域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申请材料目录: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示意图;
3、资信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书面资料(包括规划局选址意见书、环保局环评批复等)。
许可程序:项目用海申请的一般程序
1、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申请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2)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3)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受理机关完成初审后,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必须及时上报。
2、审查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2)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它的海域使用权。
审查机关完成项目用海审查后,不论是否同意此项用海申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审核机关。
3、审核机关收到审查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书面通知申请者按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告书或报告表);
(2)组织评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审核《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3)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审核机关应当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对建议批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以批准的,及时书面通知受理单位和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海域使用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审核机关向海域使用申请者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并按规定为海域使用申请者办理用海手续。同时将《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缴纳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复印件抄送审查机关和受理机关。
5、海域使用申请者在收到《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由审核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办理的,批准通知书无效,由审核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此宗海域使用批准。
6、经审批的用海工程项目竣工后,审核机关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并报区政府或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及评审时间)。
办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业务处
联系电话:86988046
监督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869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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