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或其他热源及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方案
许可依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1997年9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4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许可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情况简介;
3.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
4.锅炉设计方案及图纸、供热设施设计方案等。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查看;4.决定。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十三、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经营、自供许可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
(一)燃气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6.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聘任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5.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6.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4.决定。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二)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
许可依据: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停业、歇业;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2)不得贮存燃气,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有确保用户燃气供应措施;
(4)有安全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燃气经营(自供)许可证件;
3.向社会公示材料样本;
4.安全保护措施材料;
5.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6.与有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签订的燃气用户转供合同或协议。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核查;4.决定。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三)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核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燃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30%,其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低于50万元;
4.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验资报告,风险担保材料;
3.企业章程;
4.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或合同;
5.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十四、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许可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颁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一)古树名木迁移:
1.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并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
2.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3.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
(二)城区树木砍伐、迁移:
1.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2.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申请材料:
1.城市树木砍伐、迁移(古树只能迁移)申请书;
2.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5.总平面图;
6.植被现状图;
7.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
8.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文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3.现场勘验(古树名木要经专家论证);
4.提出审核意见;
5.报市政府许可。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十五、一次砍伐或迁移10株以下且胸径不足30厘米的树木或11株以上且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
许可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颁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1.建设和更新确须砍伐或移植树木;
2.经权属单位同意,并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
1.城市树木砍伐、迁移申请书;
2.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5.总平面图;
6.植被现状图;
7.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砍伐补植树木方案;
8.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文件。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现场勘验;4.核发许可证。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监督机构: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86988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