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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许可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许可条件:影响区建设规划确需调整的。
申请材料:
1.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2.规划部门许可证、规划设计图纸;
3.拆除的补偿意见;
4.迁移建设的标准、完成时间;
5.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登记表及核准表。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4.决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七、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及新建物业投入使用
(一)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审批
许可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建筑、房地产、机电设备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数量达到相应资质要求;
3、有固定办公场所;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申请两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一份;
3、公司章程一份;
4、股东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证明一份;
5、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一份;
6、验资报告一份,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
7、办公场所证明一份;
8、建筑、房地产、机电设备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一份及证书复印件各;
9、物业管理项目证明一份。
以上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实地勘察;3、承办人员审查;4、核准;5、批复。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物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88589。
(二)新建物业投入使用许可
许可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申请材料目录:
1、物业投入使用申请表(在区城市管理局领取);
2、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备案书和规划管理验收证明;
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公约》;
4、前期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5、物业管理所需的证明;
6、给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信等专业的验收证明;
7、其他所需的文件资料。
以下材料需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红章。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实地勘察;3、承办人员审查;4、核准;5、批复、发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物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88589。
八、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依据: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许可条件:
1、具有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利用公共设施成批量发布户外广告的,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发布权。
申请材料目录:
1、用A4纸打印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3、产权单位或场地所有权单位同意设置证明(属物业管理的应出具物业管理同意的证明;不属物业管理的应出具当地居委会同意的证明);
4、房屋或场地使用单位同意设置证明;
5、相关利害人同意设置的证明;
6、广告设置位置的现场照片;
7、广告设置效果图(电脑打印);
8、属大型户外广告的提供:
(1)有效的协议;
(2)平面位置图(1:500),立面图(1:100或1:50),剖面及结构图(1:50);
(3)规划部门批准证书;
9、工地围挡需提交批准的规划审查文件及附图(含控制线),用电项目需报“用电方案”。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现场查看;3、签署意见;4、出具批复文件。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青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47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1.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具有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执照和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条件;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五辆以上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种类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3.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4.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5.合法经营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办公场所和停车场的图纸资料;
7.五辆以上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资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现场勘察;
4.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5.签订相关登记表和签订责任书;
6.核发《建筑垃圾回填证》、《建筑垃圾准运证》。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十、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
许可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许可条件:
1.停止供水的依据充分;
2.停止供水的时间和范围对社会公布;
3.临时供水措施可行。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的原因和必要性;停止供水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2.按规定需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应当同时上报临时供水方案。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审核;4.提出审核意见。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十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
许可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2、《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并施行)
许可条件:
1、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防止对道路、桥涵造成损坏;
2、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车辆状况材料;
3.目的地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4.决定。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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