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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我局共15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增加供水量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一)用水计划及调整
许可依据:《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用水计划
许可条件:
1.属原有的用水户;
2.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底3日前将次月的用水计划汇总上报(无主管部门的用水户独立上报)。
申请材料目录:调整用水计划申请
(2)新增用水计划
许可条件:
1.新设立的用水单位;
2.有独立的水表。
申请材料目录:
1.有关部门的批文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2.新增用水计划申请书。
(3)临时用水计划
许可条件:
1.符合节约用水要求;
2.有独立的水表。
申请材料目录:
1.临时用水计划申请书;
2.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4)基建用水计划
许可条件:
1.合法的建设工程;
2.无法使用替代水;
3.符合节约用水要求;
4.有独立的水表。
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许可证;
2.开工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工程平面图;
5.《青岛市基本建设用水计划审批表》。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核查;4.出具审批意见。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二) 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许可条件:
1、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转供部分有独立的水表计量。
申请材料:
1、转供申请书;
2、转供单位提交的水质保证书;
3、转供区域的供水管线示意图。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核查;4.出具审批意见。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掘路)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许可条件:
1.冬季天气状况适合恢复路面;
2.挖掘城市道路需在每年年底申报来年的掘路计划;
3.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按规定缴纳占路费、掘路费。
申请材料:
(一)因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1.申请书;
2.占路位置图;
3.属建筑工程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面配置图、基坑开挖的边坡支护方案;
4.属装饰装修工程的,提交规划许可证和外装修图纸;
5.属房屋修缮的,提交房屋修缮许可证;
6.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半永久性建筑的道路红线图;
7.与受严重影响的周围单位及居民签署的相关协议书。
(二)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
1.申请书;
2.临时占路位置图;
3.区政府签发的季节性摊点的设置文件。
(三)占用城市道路设停车场、农贸市场:
1.申请书;
2.占路位置图;
3.区政府批准的停车场、农贸市场设置文件。
(四)占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
1.区广告审批部门的审批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4.制作说明。
(五)因工程建设挖掘城市道路: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
4.管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城市公用设施设置的数量、路段及示意图;
4.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规划书。
(七)在道路上开设大门:
1.申请书;
2.规划部门签批的大门开设位置图。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并提出意见;4.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
1、占用道路审批,7个工作日;
2、挖掘道路审批,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二)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掘路
许可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2、《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并施行)
许可条件:
1.掘路后24小时内报告抢修掘路情况;
2.缴纳掘路费。
申请材料:1.申请书;2.位置示意图。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三、城市排水许可及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1、城市排水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1.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我市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申请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平面配置图;
3.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4.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
5.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6.与排水有关的扩初设计文件等。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4.决定。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2、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许可依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并施行)
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1.排水工程建设申请表;
2.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3.排水平面配置图,雨、污管线的纵断图以及各层排水平面图、排水系统图;
4.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数据资料;属生产单位还要提供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排水量资料及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5.与排水有关的扩初设计文件等。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4.决定。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四、临时占用城区绿地
许可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颁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1.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2.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临时占用城区绿地申请书;
2.涉及临时占用城区绿地有关批文;
3.植被现状图;
4.规划平面图;
5.植被恢复方案。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现场勘验;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五、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许可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号令发布)
2、《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5月27日修订)
许可条件:
1.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或采取措施消除对城市公共供水的影响;
2.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的原因、建设项目概况、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说明);
2.申请单位征询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后,与城市供水企业签定的相关协议;
3.工程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图纸一套;
4.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方案。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核查;4.决定。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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