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二)
2006-2-27 14:12:00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企业破产等发生转移(占地二公顷以下)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2、《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111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申请材料目录:

1、接收企业申请;

2、法院公告;

3、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有关土地使用证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报资料;

2、现场勘查,审查材料;

3、报管委审批;

4、换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许可期限:5日 (材料齐全且经管委批准后)

办理机构:土地资产处

联系电话:86988713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二公顷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办企业和街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非农用地)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2、《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111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用地申请书;

2、所在办事处土地矿产管理所出具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选址意见书》;

4、用地红线图;

5、土地权属证明(新征地不提供);

6、企业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

7、现状地块勘测定界图(新征地不提供);

8、其他相关资料。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报资料;

2、现场勘查,审查材料;

3、报管委审批;

4、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许可期限:5日 (材料齐全且经管委批准后)

办理机构:土地资产处

联系电话:86988713

六、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含平时使用公共单位人防工程、民用建筑人防设施易地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人防修建防空地下室)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防空袭方案》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人防工程规划》;

2、符合结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3、易地建设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2、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图及有关资料;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或《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表》。

许可程序: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1、受理申请;2、现场勘察或者图纸审查;3、出具审核意见书。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1、受理申请;2、现场勘察或者图纸审查;3、办理易地建设手续。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规划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七、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的拆除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确已无使用价值的工程或设施;

2、已危及地面建筑或者交通安全、且不宜加固或加固费用超过新建同等规模工程造价的工程;

3、按照人防有关规定不宜或者不需要在此设置的人防设施;

4、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保留的人防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2、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有关资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察;

3、确定补偿措施或易地安置措施;

4、批复意见。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规划处

联系电话:86975859

监督机构: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举报监督电话:8698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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