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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我局共七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采矿许可(区级)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2、辖区土矿(矿管)所初审意见;
3、辖区街道办事处意见;
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貌恢复、土地复垦方案;
6、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2、土矿所、矿管所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材料;
4、规划、林业等部门出具意见;
5、工商预登记;
6、划定矿区范围;
7、正式工商登记;
8、签订土地复垦或环境治理协议;
9、核发采矿许可证。
许可期限: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办理机构:土地资源处
联系电话: 86988721
二、建设用地预审
许可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申请材料目录:
1、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红线图;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2、审查材料;
3、提交申请单位预审意见。
许可期限: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办理机构:土地资源处
联系电话: 86988721
三、占用八公顷以下国有土地及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签订《用地意向书》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2、《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用地申请;
2、财政投资的须有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4、土地评估报告及结果备案表;
5、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新征地不提供);
6、项目立项及批复;
7、现状地块勘测定界图(新征地不提供);
8、其他相关资料。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报资料;
2、现场勘查,审查材料;
3、报管委审批;
4、与申请单位签订《用地意向书》。
许可期限:5日 (材料齐全且经管委批准后)
办理机构:土地资产处
联系电话:86988713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书》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2、《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用地申请;
2、财政投资的须有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4、土地评估报告及结果备案表;
5、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新征地不提供);
6、项目立项及批复;
7、现状地块勘测定界图(新征地不提供);
8、《项目用地意向书》。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报资料;
2、现场勘查,审查材料;
3、报管委审批(——报市、省、部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4、与申请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书》。
许可期限:5日 (材料齐全且经管委批准后)
办理机构:土地资产处
联系电话:86988713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2、《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用地申请;
2、财政投资的须有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4、土地评估报告及结果备案;
5、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新征地不提供);
6、项目立项及批复;
7、现状地块勘测定界图(新征地不提供);
8、其他相关资料。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报资料;
2、现场勘查,审查材料;
3、报管委审批;
4、发文批复。
许可期限:5日 (材料齐全且经管委批准后)
办理机构:土地资产处
联系电话:86988713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2、《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用地申请;
2、财政投资的须有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4、土地评估报告及结果备案表;
5、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新征地不提供);
6、项目立项及批复;
7、现状地块勘测定界图(新征地不提供);
8、其他相关资料。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报资料;
2、现场勘查,审查材料;
3、报管委审批(——报市、省、部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4、为申请单位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许可期限:5日 (材料齐全且经管委批准后)
办理机构:土地资产处
联系电话:8698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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