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中心办事制度
2006-12-13 17:56:34

一、指导思想
  中心按照 “进一门办事、依规范办理、按承诺办结”的原则,本着“精简效能、廉洁规范、快捷方便、全程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施政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竭诚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籍以形成服务一条龙配套,办事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制度,为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项目等经济事项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

二、项目管理  

(一)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必须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管委(区政府)批准。  

(二)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 调整的审批项目,窗口单位向区法制办申报,提交管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尚未进入中心的审批服务项目,仍由原渠道办理。但须向群众公示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三、办件规则  

(一)凡在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受理窗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结。  

(二)需转报、上报审批的办件申请,受理窗口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  

(三)凡发现未按承诺要求办理的,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投诉电话:86975867  869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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