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到区会议中心一楼大厅(长江中路359号)领取《青岛市医疗广告
证明》(正反页)(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应按诊
疗科目名录要求,以科目识别码表示,科目设置不按规范表示的不予受理。
2、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
[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3、医疗广告的发布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广告内容、诊疗地点、联系电话、批准证号、批准期限。
4、《医疗广告内容》的广告内容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限率等诊疗效果的;
(5)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8)宣传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以及“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的;
(9)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10)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11)其他违法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5、不受理含有下列内容的医疗广告申请:
(1)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
(2)牛皮癣(银屑病)
(3)艾滋病;
(4)癌症(恶性肿瘤);
(5)癫痫;
(6)乙型肝炎;
(7)白癜风;
(8)红斑狼疮;
(9)慢性咽炎、扁桃体炎、耳聋、失眠、静脉曲张、糖尿病等疾病。
6、不受理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以及以
单位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
7、申办采用仪器治疗方法的医疗广告,须提交其设备技术资料一份。
二、申报材料齐全后,属区(市)卫生局设置登记的医疗机构,由区、市卫生局就《青岛市医疗广告
证明》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青岛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属市卫生局及以上(含市局)
设置登记的医疗广告机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
三、市卫生局受理后15日内经审查合格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颁发《青岛市医疗广告证明》(正反
页),其中一份市卫生局存档,一份市工商管理局备案,一份广告主留用。同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医疗广
告内容定期通过青岛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网(www.qdphb.qov.cn)向社会公示。
四、医疗机构在媒体刊播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向广告发布者出示有效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复印件一
律视为无效,并严格按照审批核定的医疗广告内容刊播,一律不得更改。否则,一经查实,青岛市卫
生局将吊销其《青岛市医疗广告证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医疗广告的申请,并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工商管理局。对虚假广告将定期向社会公示。
承办人:陈拥军
办公地点:长江中路359号 区会议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86975886
投诉电话:86975867 8697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