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经营、自供许可办事须知
2006-12-13 17:48:30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青岛市

燃气管理条例》

二、 办事程序:

提交资料------受理申请-------现场核查-------按行业管理政策提出意见------核准-------上报行业

管理部门--------批文

三、 所需资料:

1、经营范围

2、供应能力

3、专业管理人员能力状况和经过批准的有关储存、灌状场地情况;

4、残液回收及供应站点设备情况

5、运输工具情况

6、土地部门的征用手续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

7、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气瓶充装注册证》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同意意见、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上报

办公地点:区会议中心一楼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6975859

承 办 人:崔洪国 

投诉电话:86975867  869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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