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查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二、申办条件
(一)从业人员
1、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市化学危险物品流通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
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业务经营人员经市化学危险物品流通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3、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经过市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
可上岗。
(二)经营场所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的企业,应具备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营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3、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距离;
5、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应不小于60平方米,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
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9、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10、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
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
11、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取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
方式进行储存;
12、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1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管理制度
1、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经营责任制和各种操作机械等安全操作规程和商品出入
库、商品养护、定期盘点、值班巡逻、用火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负责部门,制定专人管理,落实责任。
三、申办程序
(一)到青岛市危险化学品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申请表》,填写安全培训报名表,准备一寸照片2
张,参加安全培训;
(二)申办企业到安全评估机构进行企业安全评估。
四、提交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评估机构为该企业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一份;
(二)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审核程序
(一)材料审核;
(二)上报市财办审批。
办公地点:区会议中心一楼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6975867
承 办 人:李宏声
投诉电话:86975867 8697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