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旧货经营企业审核依据
(一)《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9日 内贸部、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
(二)《关于加强旧货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岛市财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
税务局、市技术监督局 青财委[1998137号])
二、申办条件
设立旧货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纪录;
(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设立旧货连锁店,除应当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青岛市旧货企业经营资格申报表》;
(二)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拟设立企业名称;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证明;
(五)组织章程、交易规划、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
证明、执业资格证明。
设立旧货连锁店,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具备若干门店的证明和总部关于设立全资及控股收购、
加工翻新中心、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参股及无资产联系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以上资料要求一式四份。
四、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办单位将申请资料一式四份送区行政审批中心审核;
(二)现场勘验;
(三)上报市财办审批。
办公地点:区会议中心一楼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6975859
承 办 人:李宏声
投诉电话:86975867 8698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