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服装干洗业服务纠纷暂行办法
2008-4-17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干洗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慎等原因造成衣服损坏、串染色、缩水、脆化、出现色差、遗失及其它事故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经营者在干洗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洗涤剂和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第四条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衣物时,应对其原价值、穿用年限、破损程度及干洗后的效果等,向消费者问清、讲明,并在取件凭证上做详细记录,双方认可并签字。否则,消费者由此而提出的异议,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穿用已久的衣服干洗前,在衣领、衣袖、裤脚、裤裆及臀部呈磨烊而未破状,经干洗后可能造成破损的,经营者应当在凭证上说明,破损后不予赔偿。未注明的,则按第十条予以调解。

    第六条  凡属于正常原因造成如缩水、脆化、硬化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实事求是,主动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洗涤后,存在明显污垢的,经营者应当免费重洗;重洗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得收取洗涤费。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约定期限提供服务(停水停电等意外情况除外)。两次超过约定期限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往返交通等费用。

    第九条  经营者因工作不慎,将衣服丢失,应按原价值凭证或估价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条  经营者由于工作上的差错,造成衣服缩水、脆化、硬化、色差、串染色、损坏等情况的,应根据衣服新旧程度,穿用时间,按本办法,折价赔偿。

    折价赔偿标准。

    1、依原价凭证或估价,折旧率不得超过:1年以内及120%2年以内及230%3年以内至350%;超过三年适当提高折旧率。

    2、若是套装,其中一件发生差错事故的,按一件原价折价赔偿,折旧率同上。套装中,衣装的价格比例一般为64

    第十一条  凡属赔偿消费者费用时,不再收取干洗费。

    第十二条  对于洗涤质量问题直观不能认定的,送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服务纠纷,由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结论为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经调解不成,争议双方可通过有关部门解决。
信息发布:
admin 转贴自: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