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售出的商品应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为便于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鞋类商品质量责任,便于调解消费者纠纷、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制定皮鞋“三包”暂行规定如下:
一、凡在本市销售皮鞋(含皮质旅游鞋、皮质凉鞋)的经营单位,均应实行信誉卡销售制度,做到一鞋一卡,或为消费者开据发票。
二、所有经销者不得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皮鞋”。
三、消费者发现皮鞋有质量问题,应首先与经销单位进行交涉,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三包”,不行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更不得刁难消费者。如发现有故意推诿、刁难的现象,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经营单位应加倍赔偿。
四、对售出皮鞋实行质量“三包”内容:
1、皮鞋包修期为三个月,合成革鞋、童鞋包修期为一个月。
2、在包修期内,经营者应经给消费者进行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期限:本地产鞋不超过10天,外地产鞋不得超过一个月,如超过期限或经两次维修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经营单位应给予退、换货。
3、退、换货时,经销企业可适当收取折旧费,计费方法:另售价×0.5×天数(天数自发票之日起到投诉之日至)。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明确标明等外品、处理品的;
2、无信誉卡或发票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非质量问题或在产品标准允许误差之内的。
六、对质量责任不明确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调解无效,可诿托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
七、经营单位自行制定“三包”办法与本规定不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