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力量办学申请须知
2004-9-1 10:05:0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力量办学申请须知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范围
1.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均属社会力量办学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开发区办学 (班)的,按社会力量办学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等)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区教育体育局社会力量办学服务管理处备案。
二、申请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设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 ,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具有当地户口,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申办学历教育学校。
l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
l         应有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6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其中用于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设备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l         设置普通高中学校:
l         应有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6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设备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l         设置初中学校:
l         应有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
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4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l         设置小学:
l         应有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
专职校长;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设备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80万元。
3、申办非学历教育
l         设置全日制培训(专修)学校
应有熟悉职业教育,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学校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l         设置业余培训学校
应有熟悉相关专业教育,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有独立的校舍和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租赁校舍租期不少于5年);学校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60万元。
4、涉外办学
      外国机构或外国人独立办学,只能开办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以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即“国际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须为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及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合作办学的机构的校(院)
长或其主要负责人须由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设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中方成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须具备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另须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外方机构有效证件及翻译件;外方合作者经中国驻外大使馆
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台资合作办学除须具备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条件外,合作双方应设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大陆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学校的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具有当地户口的人员担任,同时须经同级台办审核同意。
三、社会力量办学申报程序
1、申请举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由其主办单位(人)向开发区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体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青岛市教育局审批。
2、申请举办小学、初中学校,由其主办单位(人)向开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由开发区教体局审批。
3、申请举办国际学校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青岛市教育局审批认为符合标准的,由青岛市教育局提请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由教育部审批。
4、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经青岛市教育局审查认为符合标准的,由青岛市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审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由青岛市教育局审批。
5、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学校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青岛市教育局审批。举办中等及以下非学历学校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开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由开发区教体局审批。
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日常管理
1、 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规定。
2、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张贴或散发的招生简章)须经开发区教体局备案后方可印刷、刊发。
3、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一经批准,学历教育学校要使用财政局统一票据,非学历教育学校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
4、各学校可按规定向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青岛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开发区教体局验印。
5、各学校设立教学点和开设新专业须向批准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租赁协议或师资证明、教学计划。一个教学点内不应设有两个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在此设立相同或相近专业。原则上每个学校开设教学点不超过8个。
6、开发区教体局每年度11月至次年1月对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进行年检,次年2月至4月进行合格学校、停办学校公告。每年1月份年检期间不对外受理办学审批业务。申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五、青岛开发区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程序
a)         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
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b)        填写《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
合同等证件。
c)        开办费验资。
d)        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临时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3—6个月,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
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信息发布:
admin 转贴自: 本站原创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