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审批程序 一、申办条件 1、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3、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4、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报办园申请,提供有关资料; 2、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 条件的,准予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 3、经登记的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审批部门确定的筹办期限进行工作,筹办期限为两个月,逾期不办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4、幼儿园、托儿所筹办结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注册,并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5、幼儿园、托儿所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到区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所需资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3、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4、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5、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6、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工作机构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托幼办 办公地址: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0810房间 联系电话:0532—6988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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