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4-9-1 10:45:00

 

农村五保供养

一、工作对象

五保对象。

    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属五保对象。

    1、无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抚)养义务人,但是扶(抚)养义务人无扶(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二、工作程序

供养内容

    1、保吃。供给粮油和燃料;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4、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供养标准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供养方式

    1、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2、敬老院集中供养。实行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3、分散供养。村集体与五保户、受委托的扶(抚)养人或照料人三方签订协议。供养方式一般采取代耕代养、亲属供养和专人照料等形式。

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2、村民委员会审核;

    3、报街道办事处(镇)批准;

    4、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通知村民委员会。

办理时限

    1、村委会收到五保供养申请后,在5日内核实上报;

    2、街道办事处(镇)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来访、咨询,应热情接待解答,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请示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后,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接到群众投诉或举报,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毕后,3日内给予答复。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3、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四、工作机构

   青岛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05326988837

    负责人:李宝金

    联系人:李良  王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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