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4-9-1 10:44:00

一、工作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家庭月人均生活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二、工作程序

申请程序

1、户主以书面形式如实填报个人和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

2、居委会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区民政局批准后街道办事处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管理程序

1、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2、特困居民每半年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同申请程序;

3、困难居民每季度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同申请程序;

4、保障对象在劳教服刑期间一律取消社会救济;

5、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由居家委会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30 元的补足到230 元。

办理时限

1、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核查报送区民政局;

2、区民政局在10 日内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可延期但全部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25 日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对批准救济的由街道办事处将批准决定及救济金额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对来访咨询人员应当场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请示领导后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24 小时;

5、接到群众的投诉或举报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毕后在3 日内答复投诉举报人。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四、工作机构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05326988837

联系人:潘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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