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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因家庭收入低或天灾人祸等给我区农村家庭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救助的原则
农村临时困难救助主要是对农村困难家庭实行衣、食等方面的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凡属本区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主要包括:
(一)低收入家庭中有重度残疾成员,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二)低收入和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其成员患大病、重病医疗费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严重,缺乏生活自救能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救助范围和对象中(一)(二)类所指的低收入家庭,系指我区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以下的家庭;重度残疾家庭,系指家庭成员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的家庭,系指家庭成员患有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等的低收入家庭。
以下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为每次每户200-1000元,按照申请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确定。一般不超过1000元,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
(一)家庭年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元之内,医疗费用支出在2000-4000元之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400元;
(二)家庭年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之内,医疗费用支出在4000-6000元之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很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400-600元;
(三)家庭年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元之内,医疗费用支出6000-8000元之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600-800元;
(四)家庭年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元之内,医疗费用支出8000元以上,家庭基本生活存在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800-1000元;
(五)低收入家庭中有重度残疾成员,且家庭基本生活存在特别困难的,有一级残疾的家庭一般每年一次性救助600-800元;有二级残疾的家庭一般每年一次性救助400-600元。
(六)因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房屋及基本生活设施严重破坏的,一次性救助800-1000元。
四、有关证明材料的认定
(一)家庭实际收入状况证明,以当年家庭人均实际收入计算。由户口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二)医疗费用,是扣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以及参加商业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以后的部分。以街道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费用单据、病史材料等为准。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农村临时困难救助实行区、街、村(居)三级管理体制,由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对象的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审批。临时救济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史等必需的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村、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办事处。
(二)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无误后,提出临时救助的初步意见,并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民政局批准。困难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得到社会救助的资金,计入家庭收入。
临时困难救助只解决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对购建住房、子女教育等费用的支出不予救助。
(三)区民政局对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对象每季度审批一次。临时困难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准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实行救助对象、困难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
(四) 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的,区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特事特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督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区、街两级财政各负担1/2。
(二)其他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科目,进行统筹安排。
(三)区民政局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全区临时困难救助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20万元。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负担部分,先由街道办事处财政垫付,年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拨付到街道办事处,资金配套部分由各街道办事处足额列支。
(四)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按照现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程序,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余额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严禁克扣或挪用。
(五)各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公布一次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区民政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临时困难救助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七)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骗取的临时救助金额如数追回,两年内不再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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