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化管理实施办法
2004-9-1 10:34:0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建立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意见》(青发[1996]41号)和工委(区委)《关于实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意见》(青开发[1997]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960元。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用范围
凡持有本区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聚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致致贫的;
3、不能如实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或拒不接受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实行区、街、村(居)三级管理体制。由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对低保对象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居委会评估审核小组对贫困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填写《青岛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两委会研究后,提交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社区居民公示之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审批并核发《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市低保管理办法,进行现金差额救助,取消实物救助。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部分,全部以现金形式给予发放。
(一)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审核、审批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下季度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对新出现的贫困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收入发生变化的,随时调整其保障金数额;对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及时注销,并收回《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对象被劳教、服刑的,要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
(二)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村(居)委会要每季度将本村(居)低保对象公示一次,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及时调整。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终止错误对象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对出证单位、负责人及冒领人各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三)除现金救助外,区、街、村还应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情况,不定期安排粮油等基本生活物资实行实物救济,原则上村委会每人每年安排的粮食不得少于100公斤;农村贫困家庭的住房修缮和基本生活燃料(或实物折款)由各村委会自行安排。
五、家庭收入的认定及核算
(一)家庭收入的认定
农村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1、种植业收入,包括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具体计算方法为:种植总收入减去种植总成本。
2、养殖业收入,包括家禽家畜和水产品养殖;具体计算方法为:养殖总收入减去养殖总成本。
3、工资、奖金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加薪、离退休金、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以及工资性奖金等。
4、劳务收入,包括劳动工资、奖金、补助等,以及手工加工、务工和从事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5、继承、接受赠与和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及各类农村养老保险金;
7、其他收入,包括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费和失业金等。
(二)家庭不稳定收入的核算
在市场、夜市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无法证明的,有市场固定推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每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按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收入计算;无固定摊位、每天工作时间在7小时以下的,按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    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3、    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
4、    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5、    其它经市(区)及其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资金的来源及监督管理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街道三级负担,市财政每人每年负担96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和街道财政均担,各占50%。
(二)区民政局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市、区负担发放低保的资金,先由街道办事处财政垫付,年底再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资金配套部分由各街道办事处足额列支。
(三)各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挪用、拖欠。
(四)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七、建立区、街、村(居)三级收入评估机制
区、街两级设立贫困家庭收入评估工作小组,由民政、农业、渔业、林业、统计、工商、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和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村(居)委会设立贫困家庭收入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村两委有关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一般应有3—7人,负责本村贫困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及审查。
(一)评估小组的职责
1、村(居)委会评估小组主要负责对申请低保和需年度复核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资格基本评估。具体职责为:
(1)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各种收入、实际生活水平、成员身体状况的调查核实,进行申请资格综合评估;
(2)向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介绍申请低保家庭资格评估情况;
(3)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
(4)对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而实际在本村(居)居住的申请低保家庭的资格评估;
(5)对需全年复核的低保家庭进行重新评估。
2、街道低保评估小组主要负责对村(居)委会评估审核后,需第二审程序街道办事处进行的申请低保家庭低保资格复评。具体为:
(1)对村(居)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低保家庭,进行资格复评;
(2)对经村(居)委会评估审核通过,但街道办事处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评的,进行资格复评;
(3)社会及群众对村(居)委会评估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进行复评;
(4)对村(居)委会低保工作进行监督。
3、区评审工作小组主要负责需特别程序由区级以上部门进行协调审查的申请低保家庭资格评估和低保工作督查,具体职责为:
(1)对街道办事处无法确定,需区级进行评审的,进行评估和评审;
(2)对本区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资格评估、审核、审批过程中的行为和群众举报问题进行督查;
(3)对贫困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发现应保未保家庭后,向区社会救助办公室进行通报。
八、认真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优先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
(二)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实行计划生育补助,由区、街两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负担10元补助金。
(三)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农业、城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九、强化组织领导和各项措施
(一)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花名册。在村级实行专管员工作负责制度,每个村(居)委会至少应有一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管员(可兼职),负责本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日常业务。低保工作专管员应是本村(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由区民政局负责业务培训及颁发业务资格证书。
(二)认真开展社会帮扶活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青岛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优惠、社会帮扶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经商、承包以及劳动就业、各项集资等方面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
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贫困家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鼓励和帮助他们早日摆脱贫困、走向富裕。
(三)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民政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区现行低保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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