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办法
2004-9-1 10:28:00
优抚安置办法
1、优待抚恤
一、优待抚恤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二、优待程序
1、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年底一次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青岛市规定标准,年底一次兑现。
2、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按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60%、50%、45%发放,年底一次兑现。
3、义务兵获荣誉称号或立功、被评为优秀士兵时,凭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三、抚恤、定补程序
1、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和定期补助抚恤;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伤残抚恤和保健金;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由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扣发。
2、上述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老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五保待遇。
3、优抚对象领取抚恤定补金时,须持本人抚恤定补证、印章,按各街道办事处规定时间到办事处社会事务办领取。
四、工作机构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拥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开发区泽润写字楼0867房间
联系电话:0532—6988836
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一、所需资料
本地入伍的,需带齐《退伍证》、部队的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异地入伍的除带齐上述证件外,转业士官还需带山东省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属的户籍证明、家属工作单位或所在居委会的证明;外省的要带山东省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外省入伍退役士兵落户证明信》,本省的要带青岛市安置办出具的《省内异地安置退役士兵落户证明信》,同时要带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二、安置程序
带齐所需证件,到区安置办报到,并凭区安置办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区外进区落户申报表》和区人控办开具的《迁入人员落户许可证》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三、工作机构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开发区泽润写字楼0867房间
联系电话:0532—6988836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控办
办公地址:行政中心0534房间
联系电话:698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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