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政策办事,认真审核材料,及时拨付资金。
(二)工作机构:
1、名 称: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一楼3、办公电话:0532—86893359
(三)工作时限:
各街道保障中心即时受理;审查材料、核实营业场地、网上登记备案,每月七号前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区就业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网上审批后,申请区财政拨款。
(四)工作依据:
青岛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开发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乡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开劳社[2003]65号);《关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0]248号)。
(五)工作程序:
1、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本人自谋职业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转入自谋职业库。确认是否享受自谋职业扶持政策;
3、对属于享受自谋职业扶持政策确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准剩余失业金月数及金额数;
4、属“4045”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后,审查材料,及时到失业人员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5、区就业服务中心对报送的自谋职业申请材料复审,同意后签署意见,打印《自谋职业人员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核拨自谋职业扶持金;
6、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区就业服务中心,区中心通过银行打出扶持金定额存单;
7、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扶持金定额存单后,通知其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并将剩余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
8、属小龄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自谋职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查材料、核实营业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按每人1600元标准核拨(其中职业培训15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对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只按100元标准核拨(职业介绍补贴100元);
9、经区中心审核后,通过银行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打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并将剩余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本人;
10、对停止自谋职业大龄、小龄失业人员需重新失业登记的,由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退回资金,自谋职业终止,由自谋职业就业转为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