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2008-4-17

(一)工作标准:安全、优质、便捷、高效。

(二)工作机构:

1、名    称: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一3、办公电话:053286893359

(三)工作时限:

失业人员经职业指导,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即时为其办理《失业证》。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证》的次月起可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于每月6-10日,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区就业服务中心将申领费用汇总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中心财务部门拨付费用。失业人员月底前到指定银行凭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工作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关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0]248号)

(五)工作程序:

1、解聘备案:由用人单位持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分区、市填写)和个人档案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区就业服务机构录入单位编号,审核缴费情况,检索失业保险管理数据库(劳动保险系统)查询单位为解聘人员交纳失业保险明细情况,根据个人停保信息和失业原因,审核确认个人待遇信息,将结果录入计算机,生成个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审核记录。

2、职业指导: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通过计算机打出《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由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解聘人员本人,告之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职业指导及应享受的政策和待遇。

3、失业登记: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回执)到街道保障中心进行登记,申领《失业证》。

4、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及发放:

1)申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领取《失业证》的次月起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于每月6-10日,到街道保障中心申报失业

保险金;区就业服务中心将申领费用汇总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中心财务部门拨付费用。失业人员月底前到指定银行凭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

2)续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填报申请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处在一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其个人申请和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出现大病、生育情况时,要核准住院申请并指定医院,出院后审核医药清单和结算票据,每月底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4)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违法犯罪除外),由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失业证及死亡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管理科审核完毕交中心财务部门拨付费用。

5)申领农民合同制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与用人单位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于3日内持《审批表》、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终止、解除合同报告书》及农民合同制工人档案材料送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区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出具《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金通知单》,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录入计算机,生成审核信息,填制《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审拨表》,注明本月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人数和金额,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持《通知单》、身份证及个人印章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生活补助金。

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应持档案材料、户口簿或户口转移证明及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按照不同情况到相应机构办理:

1)失业人员由市内四区转移到五市三区或外市地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失业人员由五市三区或外市地转移到市内四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3)失业人员由外市地转移到五市三区或五市三区之间相互转移

的,到转入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4)凡参加省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驻青单位,其职工失业后,需到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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