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求职证》发放范围: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有求职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发放《求职证》: 1、凡具有本区户口且有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统一发放《求职证》。 对现持有《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指导手册》)且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时,收回《就业指导手 册》;对已就业且持有《就业指导手册》的农村劳动力,在为其办理解聘手续时,收回《就业指导手册》,按规定发放《求职证》。 ㈡失业登记:以上符合发放《求职证》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应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其中,由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应持原单位送达的失业登记通知单,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统一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街道劳动保障服 务中心审核材料,并将《失业人员登记表》中的登记信息录入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核实无误后打印《职业指导通知单》,指导登记人员参加职业指导。 ㈢职业指导。登记人员持职业指导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参加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后,由指导部门在《职业指导通知单》上加盖“已参加指导”章。 ㈣核发《求职证》。城乡失业人员持《职业指导通知单》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求职证》。《求职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15日内须到发证机关进行延期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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