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人单位为年满18—60周岁的台港澳人员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还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为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7、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和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
4、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申请人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台港澳人员在青岛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填报《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变更工作单位需携带材料: 1、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2、现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3、 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5、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台港澳人员从外地迁移到青岛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工作: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 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6、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8、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台港澳人员从外地迁移到青岛辖区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和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申请人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5、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证明。
六、台港澳人员办理注销或迁移手续: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
1、 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证明(加盖公章);
2、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携带材料: 1、用人单位关于台港澳人员迁移外地工作的情况说明(说明原因及具体的去向,用人单位盖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七、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相关内容: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址、遗失补办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下述手续需填报《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一)申办证件单位名称变更携带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2、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正本及复印件); 3、更名后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5、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二)申办证件号码变更携带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2、变更证件号码前、后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4、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三)申办证件住址变更携带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2、新住处的住宿证明或房产证明(由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4、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四)遗失补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携带材料: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需在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办理遗失手续,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遗失证明到青岛日报社登报声明作废,方能补办新证。
办理遗失证明所须材料:
1、用人单位或香港、澳门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出具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加盖个人私章); 2、有关部门出具的挂失(失盗)证明。
见报以后办理所须材料: 1、已在《青岛日报》上刊登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不须提供); 3、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5、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办公地址:紫金山路36号(劳动保障大厅一楼9号窗口) 邮编:266555 联系电话:86977573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