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农村经济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管委(区政府)批准,我局共16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林木采伐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发布施行)
许可条件:
1、采伐林木权属清楚;
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3、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4.各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目录:
1、《采伐林木申请表》;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林权证及复印件;
4、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审核意见。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材料;3、现场勘验;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林业中心
联系电话:86855654
二、临时占用林地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发布施行)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许可条件:
1.临时占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2.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3.非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
4.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项目批准文件;
4.林权证及复印件;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被临时占用林地的四至照片(数码相机拍摄,打印在一张A4纸上);
7.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8.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9.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审核意见;
10.大中型建设项目,还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11.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还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材料;3.现场勘验;4.核发准予使用林地文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林业中心
联系电话:86855654
三、取水许可和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项目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119号发布,1993年9月1日实施)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许可条件:
1、对取水许可和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项目,必须经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审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符合流域规划;
3、符合水长期供求规划;
4、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材料目录:
(一)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项目:
1、水资源论证报告2份;
2、预申请书2份;
3、申请书2份;
4、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2份。
(二)不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项目:
1、申请书2份;
2、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2份。
许可程序:
(一)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项目:1、受理预申请;2、勘察;3、受理申请;4、审查;5、对合格的发证。
(二)不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项目:1、受理申请;2、审查;3、对合格的发证。
许可期限:60个工作日;急需用水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农业水利工作站
联系电话:86858566
四、兴建小㈡型水库、大坝及险坝加固设计
许可依据:
1、《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4月30日省政府令90号修订并实施)
2、《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许可条件:
1.符合水利规划;
2.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3.有相应的管理保护措施;
4.具有建后问题的相应的解决方案。
申请材料目录:水库建设申请、水库论证报告、设计说明书各2份。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勘察、论证;3、作出批复。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农业水利工作站
联系电话:86858566
五、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措施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其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120号发布并实施)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联合颁布实施)
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若干规定》(1994年7月22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公布实施)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第五号令发布并实施)
6、《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开管发[1996]8号文件)。
许可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措施必须经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方案编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3份;
2、竣工验收申请表3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份或相应水土水保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6份。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勘察、审查;3、作出批复,对合格的发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农业水利工作站
联系电话:86858566
六、在河道内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利用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74号发布并实施)
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5、《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1992年4月3日)。
许可条件:在河道内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利用前,必须经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勘察,并符合防洪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维护水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申请材料目录:工程项目申请书、施工方案、施工图、施工期度汛方案各2份。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勘察、审查;3、作出批复。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农业水利工作站
联系电话:86858566
七、兽药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1.有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业务技术人员;
2.有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3.有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2、人员情况说明;
3、经营单位位置图、营业场所设计图、仓库设计图;
4、规章制度,包括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5、《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对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人的开办报告以及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实地验收;
5.审查合格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畜牧兽医工作站
联系电话:86856640
八、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3号令发布,1994年7月1日实施)
许可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申请材料目录:
1、《种畜禽场验收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经营单位位置图、畜舍布局图、加工设备及基础设施情况;
3、管理、规章制度等。
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初审;
3、实地审查后,报市畜牧服务中心组织验收;
4.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畜牧兽医工作站
联系电话:86856640
九、核发《木材运输证》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发布施行)
许可条件:
1.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2.木材检疫合格。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3.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材料;3.现场勘验;4.核发《木材运输证》。
许可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区林业中心
联系电话:86855654
十、核发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出县《准运证》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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