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 一、求职登记。 政策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办理程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应进行求职登记,领取求职证件,凭证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其中,本区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本区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员领取《就业证》。求职人员办理求职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资料: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一寸相片2张和其他有关证件。 承办部门: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88361 二、单位用工需求登记。 政策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应拟定招聘简章,主动将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提供给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招聘简章应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承办部门: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88361 三、职业介绍。 政策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办理程序: (1)受理单位招聘简章。用人单位需要在市场内设摊位招聘的,应提前3日向就业服务部门提报招聘简章。 (2)组织招聘。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招聘简章的要求,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安排招聘摊位,并组织招聘活动有序开展。 (3)信息反馈。招聘结束后3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将本次招聘录用情况向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反馈,对成交的岗位信息及时终止发布,对未成交的岗位信息继续发布,并协商准备下一次招聘活动。 承办部门: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88361 四、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应提报以下资料: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招用人员登记表》、被录用人员的有效求职证件(《失业证》或《就业证》)。 承办部门: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93359 五、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政策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经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劳动者档案于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一并报送就业服务部门。就业服务部门接收职工档案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书上加盖解聘备案专用章,作为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减少投保人员手续的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在十五日内到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承办部门: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93359 六、失业保险。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办理程序: (1)失业登记。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十五日内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书、一寸相片2张到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2)保险待遇审核。区就业服务部门对职工档案材料、失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一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青岛市政府统一确定,当前为每月278元。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确认后,在本人的《失业证》上予以记载,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 (3)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实行失业人员本人按月定期申报,通过银行发放制度。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本人印章到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月底通过银行打入个人帐户中。 承办部门: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93359 七、职工流动 政策依据:《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7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 办理程序: 1、调动条件。凡经户口调出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户口需随调迁入的企业职工可申请调入我区: (1)夫妻两地分居的; (2)国家干部调动和军队干部转业时,其配偶为工人身份且需随调的; (3)年龄40岁以下,与本区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师、高级技工和本区紧缺急需工种的中级技工。 (4)年龄4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并被接收单位聘任的或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证书的; (5)军队干部配偶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随军的; 2、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外在职职工申请调入我区,应填写《职工调动审批表》,接收单位加盖公章后连同调动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治安状况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报区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其中: (1)夫妻分居的,加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双方的户籍证明; (2)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加附本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3)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加附本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聘任协议(聘约)。 (4)军人配偶随军征调、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调的,凭军队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 3、开具调动函,办理户口和劳动关系转移。区就业服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当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符合调动条件的,向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职工调动函》,办理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区公安机关开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办理录用备案。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后,区就业服务部门向调入职工的接收单位开具《职工调转介绍信》,通知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签定劳动合同。 承办部门: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9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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