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退休(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办理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工作者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者为15年)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者为15年),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高温;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分别满10年、9年、8年的。 2、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办理退职: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 二、如何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达到退休(职)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劳工人员持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农工商企业须同时提供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养老保险金结算单》、《青岛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拟审批退休人员公示证明》、《拟审批退休人员公示结果花名册》、职工本人档案等材料,于达到退休年龄当月20日前报区社会保障中心,经区社会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以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审批,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养老金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基本养老待遇 (一)、退休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1)《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 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①基础养老金,标准为退体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连续工龄不满15年按15%);②个人帐户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③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缴费平均指数三项之积再×1.4%的系数;④过渡性调节金,标准为120+工龄工资(超过150元按150元封顶)。 (二)、退职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可办理退职并按月享受退职待遇。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及过渡性调节金120元。以后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调整养老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三)、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其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如退休待遇高于工伤待遇的,按退休待遇发放,低于工伤待遇的仍按工伤待遇发放。 (四)、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上年度一个月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扣减2%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纺织压锭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和按劳社部(2000)13号文件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X(1-提前退休年限X 2%)+ 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退休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将减少2% 。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差额部分不予补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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